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从字面上来看,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从法律角度看,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专有名词,或者说是一种工业产权保护制度。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其法律意义有两点:
1、使未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享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
2、使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享受在非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
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的区别
驰名商标是一种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制度,是与WTO的相关框架法律一脉相承的。这就使得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区别开来。
著名商标,一般是由省级工商局(包括部分市级工商局)认定。由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不享受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扩大保护,更倾向于在本省内享受一些特殊政策服务(比如说禁止他人在本省注册与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也更倾向于是一种企业荣誉。
中国名牌产品,是由国家质监总局依据部门规章认定的,其认定依据与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在效力上相差甚远。因此,中国名牌产品不是法律概念,更多的时候是作为一种企业的荣誉来进行宣传和使用的。2008年,受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中国名牌体系已经受到很大的冲击。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随后,为了与WTO协议规范一致,国家调整了一系列的国内法律法规。
具体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世界贸易组织所认可的国际通行惯例是: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基本上都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认定判断。在实践中,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采取的也都是这种“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模式。
所以,为了履行WTO协议,中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上也采取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同时,一改原先单一行政认定的做法,采用行政、司法双渠道保护的方法。
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在驰名商标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无论之前案件的认定结果如何,均需对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进行重新认定。这是因为,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动态事实,商标的知名度和价值随着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有必要每案重新认定。
所谓“被动保护”,是指当权利人的商标权利受到侵害,需要行政或司法救济时,国家商标局或法院才会酌情认定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类似于不诉不理。
驰名商标的认定渠道
依据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即行政认定;一种是通过法院,即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根本标准: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此外,我们还可以参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提供认定材料:“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度
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可以实现全类别上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也就是说,显著性弱的商标,跨类保护的强度就弱;驰名程度仅局限于某些领域的相关公众时,则跨类保护也局限于这些领域。
那么,就个案而言,应当如何判断呢?这里提供一个标准,那就是,是否跨类商标的使用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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