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专利申请代理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撰写成专利申请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诉讼代理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出庭参加诉讼审理。
专利转让代理
为转让方寻找受让方,为受让方寻找转让方,为当事人提专利技术转让的法律环境、协议谈判等。
其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商业秘密、版权、计算机软件
项目服务
在未发生专利侵权、商业秘密纠纷等情形下,为委托人提供制定、完善各项专利、商业秘密制度、规则及条款服务。
专利转让
将专利申请人的发明创造通过本网站向全社会招标转让。
专利产品
将专利申请人的产品通过本网站向全社会销售。
其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商业秘密、版权、计算机软件
项目服务
在未发生专利侵权、商业秘密纠纷等情形下,为委托人提供制定、完善各项专利、商业秘密制度、规则及条款服务。
专利顾问
为委托人提供专利业务方面的长期咨询服务。
企业管理咨询
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
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在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规定为专利。
版权保护对象是文学、音乐和艺术的作品,包括书籍、绘画、雕塑、摄影、电影、唱片、碟片、录音等。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在巴黎由11个国家参加签署《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PVC。确立了专利独立、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原则。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统辖下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 PCT(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是1970年在美国华盛顿签订的一个多边条约。其基本特点是向一个受理局(中国是一个国际指定受理局)提出专利申请后对其所指定的成员国都有效。

- 专利制高点战略
就是将所拥有的专利制定成国际上通用的技术标准,使他人制造此类产品时必须按该国际通用标准进行生产,而生产就必须经专利权人同意,因此形成专利许可证贸易,向制造者收取专利许可费,从而控制制造者的生产规模、销售地域等。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中国音响企业生产DVD产品,都是必须按照国际标准如播放系统、杜比系统等进行生产,而这些标准的专利拥有者是国外一些大公司,故一旦出口DVD产品,则必须向这些标准拥有者支付专利许可费,否则产品就会被专利拥有者堵在各国海关,无法销售。因此,中国企业生产并大量出口DVD产品到欧美,就需要向这些专利拥有者支付美元,按每台收取,几美元甚至十几美元不等。
- 专利地雷战略
指企业在率先开辟一个全新产品领域时,将其研发的新产品申请专利保护,并为了阻止他人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并申请专利,故围绕一个核心专利不断申请多个相关改进专利,使后来者在进入这一产品技术领域时不是碰到这个专利就是遭遇另一个专利,就好比落入了地雷阵,顾此失彼,无法行走,最后只好放弃。专利权人就可以垄断该产品市场,获取合法的垄断利润。WALKMAN产品就是日本一个小公司发明并申请了几十件专利后才向市场推出该新产品,致使技术实力雄厚的日本东芝、索尼、三洋、松下、胜利等公司都无法涉足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出口。这就是专利地雷战的作用。中国企业在这方面非常欠缺,应当补上这一课。
- 专利群狼战略
系指后来进入某领域的生产者围绕率先进入该领域的先行者的原始专利进行后续改进和延伸发明,不断申请专利,将原始专利团团围住,就如同对付一头块头巨大又凶猛无比的野兽,群狼将其团团围住,照样能将该野兽消灭一样。日本东尼公司在20世纪50年代花巨资引进美国尼龙专利并获取比引进资金多得多的巨大利润后,不断吸收、消化,作了许多改进并申请了专利,将美国原始尼龙专利完全包围了起来,使其动弹不得,迫使美方只能放弃继续向日本公司收取专利许可费的念头,反而向日本公司要求后续专利。因此,群狼战略是一个引进方常常采用并且能取得效果的实用专利战略。中国公司应当学会采用这种专利战略来对付先进国家的优势企业。
- 专利联盟战略
这种情形是指数个公司在某个产品技术上具有各自的优势,并且取得各自的专利,为了使该产品能够占领世界市场,这些公司就将自己拥有的专利优势进行技术互补,按今天的说法叫“强强联合”,他们之间互相无偿使用对方专利,阻止后来者进入该市场,从而垄断市场。仍然以DVD产品为例,在DVD产品技术上世界六大公司在各自的领域有自己独特的优势,他们将这些优势包括杜比系统、播放系统、音响控制系统等在他们六大公司之间互相免费、无偿使用,共同联合起来对付“局外人”或“后来者”,达到利用专利垄断市场,获取巨额利润。这种专利联盟就是为了垄断市场而诞生的,等同于所谓的“价格联盟”,但并不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合法的垄断。中国企业每年出口DVD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就是“送给”上述美国、荷兰、日本等六大公司。反观中国音响企业在几年前建立的“价格协调会”机制,就是一种变相的“价格联盟”,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出面阻止,使得所谓“价格协调会”机制胎死腹中。如果中国音响企业也能够建立专利联盟,就是合法的,而同样能达到“价格协调会”机制的作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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